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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3民初1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易县宝亨通苗木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吕宝春、郭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县宝亨通苗木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吕宝春,郭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3民初1597号原告:易县宝亨通苗木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易县金台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史建民,该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军,河北李俊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宝春,男,195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易县村民。被告:郭敏,女,成年人,汉族,易县村民。原告易县宝亨通苗木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吕宝春、郭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易县宝亨通苗木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县宝亨通苗木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易县宝亨通苗木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张进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审判员  田佳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