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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02民初2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熊玉文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玉文,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02民初2892号原告熊玉文,男,195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系矿务局花山矿退休职工,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炳草岗人民街1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904413916B。负责人:高德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洪,四川舟楫(攀枝花)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199911318249。本院在审理原告熊玉文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熊玉文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玉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玉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熊玉文负担。审判员  晏冰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杨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