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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2民初6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沈阳十二线华兴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与沈阳市和平区喜林门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十二线华兴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沈阳市和平区喜林门酒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6207号原告:沈阳十二线华兴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哈尔滨路9号.法定代表人:刁国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军,女,196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住沈阳市皇姑区。被告:沈阳市和平区喜林门酒店,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哈尔滨路西2号.经营者:高超,男,197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经理,住沈阳市铁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娇阳,系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十二线华兴粮油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市和平区喜林门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十二线华兴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沈阳十二线华兴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程惠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湘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