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25执62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王艳与朝鲁门、刚苏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艳,朝鲁门,刚苏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525执62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艳被执行人:朝鲁门被执行人:刚苏和本院于2017年1月1日作出(2017)内2525财保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朝鲁门在东乌珠穆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xx账户存款130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清偿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朝鲁门在东乌珠穆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xx账户的冻结。(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乌吉斯古楞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卢 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