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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25执62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王艳与朝鲁门、刚苏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艳,朝鲁门,刚苏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525执62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艳被执行人:朝鲁门被执行人:刚苏和本院于2017年1月1日作出(2017)内2525财保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朝鲁门在东乌珠穆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xx账户存款130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清偿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朝鲁门在东乌珠穆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xx账户的冻结。(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乌吉斯古楞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卢   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