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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5民初3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汤健能与张北扬、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健能,张北扬,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5民初3286号原告:汤健能,男,197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被告:张北扬,男,198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港口二路36号泰成大厦2楼自编3号、5楼503。负责人:姜文超。原告汤健能诉被告张北扬、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汤健能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健能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健能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汤健能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聂武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徐月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