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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7民初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杨广勤与吕其芳、汪福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广勤,吕其芳,汪福全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7民初508号原告:杨广勤,女,汉族,1970年2月10日生,住淮滨县。委托代理人:张铭信,系河南全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其芳,女,汉族,1968年3月20日生,住淮滨县。被告:汪福全,男,汉族,1968年7月8日生,住址同上。系被告吕其芳之夫。共同委托代理人:张义生,系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广勤诉被告吕其芳、汪福全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广勤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广勤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广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20元减半收取2010元。由原告杨广勤负担。审 判 长  李 锦人民陪审员  王浩林人民陪审员  张清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刘振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