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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刑初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平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0107刑初711号 被 告 人 基 本 情 况 姓名 刘平 曾用名 无 民族 汉族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78.11.22 文化程度 初中 公民身份号码 户籍所在地 四川 省仁寿县 住所地 同上 前科情况 无 强制措施 2017年7月3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取保候审。 公 诉 机 关 指 控 意 见 公诉机关 成都市武侯人民检察院 公诉人 罗思洋 起诉书文号 成武检公诉刑诉〔2017〕691号 指控事实 2017年7月2曰23时许,被告人刘平饮酒后驾驶牌号为川AXXXXX的灰色奇瑞牌小型轿车沿本市人民南路四段由南向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51号门前路段处时被民 警临检查获。经鉴定,刘平静脉血中的乙醇含量为 113. l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无 辩护人 无 辩解 (辩护) 意见 认罪 审理 查明 的事实 与指控一致 判决 理由 被告人刘平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城市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刘平当庭自愿认罪悔罪,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刘平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判决 结果 被告人刘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 组织 宣判 日期 印章 审 判 员 李 毅 二○一七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史雅莉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成武检公诉刑诉〔2017〕691号 被告人刘平,男,19以年11月22曰出生,身份证号码51imi9781122〇2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仁寿县曹家乡高河村5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3日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平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 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2曰23时许,被告人刘平饮酒后驾驶牌号为川A6FA53的灰色奇瑞牌小型轿车沿本市人民南路四段由南向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51号门前路段处时被民警临检查获。经鉴定,刘平静脉血中的乙醇含量为113.l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