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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财保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王丽、朱运华合伙协议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丽,朱运华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6财保9号之一申请人:王丽,女,197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委托代理人:易志刚,湖北天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申请人:朱运华,男,198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洪山区人,住武汉市洪山区。申请人王丽与被申请人朱运华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作出(2017)鄂0116财保9号民事裁定,并据此于2017年1月12日依法对朱运华的银行存款3000000元予以冻结。至2017年8月9日,申请人王丽未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因申请人王丽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未在法定期间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应依法解除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朱运华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烽火支行的存款3000000元(账号:62×××79)的冻结;二、解除对朱运华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白沙洲支行的存款3000000元(账号:62×××68)的冻结;三、解除对朱运华在武汉农村商业陆家街支行的存款3000000元(账号:62×××18)的冻结;四、解除对朱运华在武汉农村商业银行陆家街支行的存款3000000元(账号:62×××95)的冻结;五、解除对朱运华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兴支行的存款3000000元(账号:62×××33)的冻结;六、解除对朱运华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黄陂支行的存款3000000元(账号:62×××88)的冻结;七、解除对朱运华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黄陂支行的存款3000000元(账号:62×××59)的冻结;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王丽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孟耀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易 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