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02民初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赖军与王宁标、彭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军,王宁标,彭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02民初231号原告:赖军,男,198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吉安市吉州区,。被告:王宁标,男,198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彭涛,男,198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吉安市吉州区,。原告赖军与被告王宁标、彭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2017年7月31日,赖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赖军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00元,由原告赖军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元恭人民陪审员 孙海根人民陪审员 宣春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胡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