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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6民初5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金某与于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于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26民初5497号原告:金某,女,蒙古族,职工,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于某,女,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张某,男,蒙古族,农民,现住址同上。原告金某与被告于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于某、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于某、张某共同偿还借款15000元及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9日,被告于某从原告手借款15000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5年2月9日。借款有欠据为证。另外,被告于某与被告���某系夫妻关系,此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现已逾期,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于某、张某未进行答辩,亦未向法院提举任何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月9日,被告于某从原告金某手借款15000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5年2月9日。并为原告出具欠据一枚。另外,被告于某与被告张某系夫妻关系。事后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要此款,至今未付。对上述事实原告提举的证据:被告出具的欠据一枚、内蒙古自治区全员人口信息登记卡原件各一份,依据证据规则的规定,本院对原告提举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于某出具的欠据可以证明原告与二被告双方存在真实借贷关系的事实,且双方对此约定了还款日期等事项。借款时,被告于某与被告张某系夫妻,此借款属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二被告作为借款人,理应在原告主张权利后及时偿还借款,其拒不偿还的行为已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二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对本案事实的认定和裁决。综上,原告要求被告于某、张某共同偿还借款1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针对利息的计算,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某、张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金某借款15000元及利息(计算���式为:本金15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9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付清本息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50元由被告于某、张某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被告必须履行。如拒绝履行的,原告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审 判 员 呼仓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代 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