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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1执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苗某与高某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泉岭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某,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1执541号申请执行人苗某,男,195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黑龙江省名山农场。被执行人高某,男,198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名山农场。本院在执行苗某与高某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苗某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2015)宝商初字第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泽利审判员  范广训审判员  冯昌秋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魏添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