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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民初3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徐伟为与义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伟为,义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3046号原告:徐伟为,男,1958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磊,安徽青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义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法定代表人:王家全,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才,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伟为与被告义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2017年8月9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伟为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徐伟为负担。审 判 长  王 琼人民陪审员  钟祥珠人民陪审员  张云南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