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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0民初16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宁都县光大建筑工程公司、赣州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都县光大建筑工程公司,赣州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0民初1672-1号申请人:宁都县光大建筑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0160683410M。法定代表人:黄毓铭,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连月生。被申请人:赣州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7277524657。法定代表人:刘水明,该公司经理。申请人宁都县光大建筑工程公司与被申请人赣州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在宁都县农商银行的保证金存款200万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都支行保证金存款189万元予以冻结,对被申请人所有的坐落于宁都县梅江镇的梅江南苑小区地下室停车场、登峰商场一、二、三层未出售的商铺等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连月生自愿以其坐落于宁都县梅江镇宁中学生公寓南侧的房屋一套(产权证号为:宁房权证梅江字第**号)、坐落于宁都县梅江镇中山南路的房屋一套(产权证号为:宁房权证[2000]字第XXX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赣州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宁都县农商银行的保证金存款200万元;二、冻结被申请人赣州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都支行保证金存款189万元;三、查封被申请人赣州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宁都县梅江镇的梅江南苑小区地下室停车场、登峰商场一、二、三层未出售的商铺等财产。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宁都县光大建筑工程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廖忠东审判员  廖晓昕审判员  曾勇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敏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