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7执3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世金与胥文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世金,胥文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7执3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世金,男,196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胥文蓉,女,196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世金与被执行人胥文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胥文蓉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胥文蓉所有的川QG×××0长安牌汽车一辆,该车暂未在本院实际控制中。期间,被执行人胥文蓉支付了申请执行人张世金案款10000元。另查明被执行人胥文蓉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张世金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张世金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永审判员 王宗揆审判员 张建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刘俊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