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民申2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梁萍、周登河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梁萍,周登河,黄达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民申250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梁萍,女,196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周登河,男,196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化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黄达忠,男,196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再审申请人梁萍因与被申请人周登河、黄达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民终字第12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梁萍申请再审称:一、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包括以下3个方面: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2、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3、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对于诉争债务,黄达忠到手即刻转移,梁萍既不知情,也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及分享到该笔款项带来的利益,因此不属夫妻共同债务。此外,原审认定梁萍户口2010年4月转入福州,2014年转回三明是假离婚、逃避债务,亦属错误。二、周登河事实上也确认了黄达忠为唯一债务人。2014年10月21日,黄达忠对债务进行延期还款确认。此时梁萍与黄达忠已正式办理离婚手续,家庭财产分割完毕,婚前的债务各自独立承担。周登河系黄达忠的好友老乡,对此理应知情。周登河再次向黄达忠主张债权,并且黄达忠单独签署的延期还款承诺得到周登河认可,说明周登河也是认定黄达忠是唯一债务人而单独进行债务追索。三、适用法律错误,家事代理权不成立。诉争债务金额巨大,超过日常家事代理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配偶一方对外实施的非日常生活需要行为,不能按日常家事代理的法律规定认定为夫妻行为,由此产生的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系引荐日常家事代理而来,适用该条应以夫妻一方因日常生活需要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为前提,应将分居期间一方举债排除在夫妻共同债务之外。四、本案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本案判决后,经向黄达忠原所在公司有关人员了解,黄达忠和案外人育有子女,诉争债务不应由其承担。综上,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周登河提交意见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判决正确,请求驳回梁萍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梁萍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指令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黄浩洪审 判 员 林 毅代理审判员 黄 曦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陈汉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