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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24民初3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新昌县盛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军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昌县盛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军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24民初3560号原告:新昌县盛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566975667M),住新昌县七星街道南岩路542号。法定代表人:林岩永,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碧萍,女,该公司员工。被告:陈军定,男,1974年10月13日,汉族,住新昌县。原告新昌县盛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军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新昌县盛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新昌县盛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俞永放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丁英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