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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02执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张勇军与东莞市裕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02执816号申请执行人:张勇军,男,1987年1月15日生,汉族,四川省蓬安县人,住四川省蓬安县。被执行人:东莞市裕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法定代表人:闰志勇。申请执行人张勇军依据生效的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337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内容:一:被执行人东莞市裕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赔偿申请人张勇军各种损失110962.71元。二: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856元、执行费1565元。本院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东莞市裕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无车辆登记、工商登记信息,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无房产登记信息。2017年3月8日本院划拨被执行人公司帐户存款22526.77元到本案执行帐户。本院将被执行人东莞市裕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本院向申请人张勇军告知执行情况并征询其意见,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33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方平审判员  梁仕刚审判员  卢 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 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