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21民初4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湖南锐特超硬材料工具有限公司与湖南南方长河泵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锐特超硬材料工具有限公司,湖南南方长河泵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4488号原告湖南锐特超硬材料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长沙市开福区金泰路199号湘江世纪城聚江苑10栋1902房。法定代表人,滕文明。被告湖南南方长河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塘街道西冲路45号。法定代表人,沈金浩。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锐特超硬材料工具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南方长河泵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锐特超硬材料工具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也未办理缓交、减免诉讼费的手续,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蔡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郭懿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