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03民初1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孙建溪与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王银生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建溪,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王银生,郭继生,融信(漳州)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3民初1710号原告:孙建溪,男,196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龙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少杰,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国智,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289号1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521875。法定代表人:陈迪安,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王银生,男,1970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被告:郭继生,男,1965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被告:融信(漳州)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水仙大街88号融信希尔顿逸林酒店C座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369904038X7。法定代表人:XX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孙建溪与被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王银生、郭继生、融信(漳州)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孙建溪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孙建溪以双方当事人欲庭外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建溪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孙建溪负担。审判员 严淑珍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陈素琴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