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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民初3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延吉纺织厂与张佰贵、甘福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吉纺织厂,张佰贵,甘福娥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3683号原告:延吉纺织厂,住所地:延吉市延西路。法定代表人:唐强,该厂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花,吉林华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佰贵,男,汉族,住:吉林省延吉市公园街。被告:甘福娥,女,汉族,住:吉林省延吉市公园街。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吉纺织厂与被告张佰贵、甘福娥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原告主动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延吉纺织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吉纺织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91.5元,由原告延吉纺织厂自行负担。审判员  杨雪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 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