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6民初2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颍上分公司与阜阳市畅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陈三礼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颍上分公司,阜阳市畅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陈三礼,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6民初2930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颍上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解放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226756824245K(1-1)。负责人:罗松,该分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跃,该分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炳松,安徽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阜阳市畅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颖东区颍河东路5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677587325W。被告:陈三礼,男,198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树先,颍上县建颍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泉区颍河西路1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674233601H(1-1)。负责人:张伟,该支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新革,该支公司员工。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颍上分公司与被告阜阳市畅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陈三礼、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中心支公司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颍上分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邮寄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颍上分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颍上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10元,减半收取40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颍上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永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刘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