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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302执恢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刘淑刚诉孙文明、张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解冻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淑刚,孙文明,张春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302执恢183号申请执行人刘淑刚,男,回族,1981年9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孙文明,男,汉族,1980年11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春红,女,汉族,1980年2月14日出生。本院作出(2013)吴利民初字第27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210739.4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231元、执行费309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房管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张春红名下位于吴忠市利通区秦渠南路曲桥综合楼1号住宅楼1单元5楼152号(房屋所有权证号:00037705)的房屋拆迁安置手续和安置补偿费22万元,现本案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被执行人张春红名下位于吴忠市利通区秦渠南路曲桥综合楼1号住宅楼1单元5楼152号(房屋所有权证号:00037705)的房屋拆迁安置手续和安置补偿费22万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张春红名下位于吴忠市利通区秦渠南路曲桥综合楼1号住宅楼1单元5楼152号(房屋所有权证号:00037705)的房屋拆迁安置手续和安置补偿费22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学升审 判 员  盖宁军代理审判员  易宇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郑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