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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2刑初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刘成刚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成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622刑初254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成刚,男,1964年7月1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因犯盗窃罪,2009年9月24日被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于2010年3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2017年2月28日被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看守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以准检公诉刑诉(2017)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成刚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成刚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刘成刚在准格尔旗沙圪堵镇水上公园九曲阵内,尾随失主邢某身后将其红色大衣外兜内的一部红米牌手机盗走,经准格尔旗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贰佰捌拾玖元(¥289)。2017年2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刘成刚在准格尔旗沙圪堵镇水上公园九曲阵内,尾随失主张某身后将其粉色大衣外兜内的一部华为牌手机盗走,经准格尔旗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壹仟壹佰叁拾叁元(¥1133)。2017年2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刘成刚在准格尔旗沙圪堵镇水上公园九曲阵内,尾随失主仁某身后将其紫红色大衣外兜内的一部VIVO牌手机盗走,经准格尔旗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伍佰柒拾贰元(¥572)。被告人刘成刚盗窃三部手机,共计价值人民币壹仟玖佰玖拾肆元(¥1994)。2017年2月27日18时许,准格尔旗公安局民警在沙圪堵镇水上公园将其抓获。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书证、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成刚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成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成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刘成刚在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沙圪堵镇水上公园九曲阵内,尾随失主邢某身后将其红色大衣外兜内的一部红米牌手机盗走,经准格尔旗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贰佰捌拾玖元(¥289)。2017年2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刘成刚在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沙圪堵镇水上公园九曲阵内,尾随失主张某身后将其粉色大衣外兜内的一部华为牌手机盗走,经准格尔旗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壹仟壹佰叁拾叁元(¥1133)。2017年2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刘成刚在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沙圪堵镇水上公园九曲阵内,尾随失主仁某身后将其紫红色大衣外兜内的一部VIVO牌手机盗走,经准格尔旗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伍佰柒拾贰元(¥572)。被告人刘成刚盗窃三部手机,共计价值人民币壹仟玖佰玖拾肆元(¥1994)。2017年2月27日18时许,准格尔旗公安局民警在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沙圪堵镇水上公园将其抓获。上述事实有经过举证、质证并经法院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物证,被盗三部手机(分别为红米牌直板手机、白色华为牌直板手机、香槟色VIVO牌直板手机),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2017年2月27日,准格尔旗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刘成刚身上搜查出三部被盗手机并进行扣押,准格尔旗公安局于2017年3月22日分别发还失主。2、户籍证明、被告人基本情况,证实:被告人刘成刚的主体身份,同时证实其在案发时系成年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3、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7年2月27日,准格尔旗公安局沙圪堵镇派出所民警在沙圪堵镇水上公园灯油会执勤时,发现刘成刚正准备对一名女子实施盗窃,当场将其抓获。4.被害人张某陈述,证实:2017年2月27日15时许,张某在沙圪堵镇水上公园的九曲黄河阵里转灯时,放于其粉色半大衣右侧衣兜内的白色华为牌直板手机被盗。该手机的电子串号为868654026036686。5、被害人任某陈述,证实:2017年2月27日16时许,任某在准格尔旗沙圪堵镇水上公园灯游会现场转灯时,放于其紫红色大衣左侧衣兜内的一部VIVO牌Y67型手机被盗,该手机的电子串号为862503039116272。6、被害人邢某陈述,证实:2017年2月27日15时许,邢某在水上公园九曲阵内转灯时,放于其红色大衣右侧衣兜内的一部红米手机被盗。该手机屏幕上有一片裂痕,后壳是灰色,上面有一男一女面对面站着的漫画。7、被告人刘成刚供述证实:2017年2月27日,刘成刚来到准格尔旗沙圪堵镇水上公园九曲宫内,趁失主不注意时先后盗走三名女性随身携带的手机,分别为一部VIVO牌手机、一部白色直板手机、一部黑色红米牌手机。在其准备继续盗窃第四部手机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同时证实被告人刘成刚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8、鉴定意见(准格尔旗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准价认字(2017)3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经准格尔旗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人员鉴定:送检的黑色红米牌手机(电子串号为864981025951209)鉴定价格为人民币289元;送检的华为牌手机(电子串号为868654026036686)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133元;送检的VIVO牌手机(电子串号为862503039116272)鉴定价格为人民币572元。9、搜查笔录,证实:2017年2月27日19时,准格尔旗公安局沙圪堵派出所民警在沙圪堵镇水上公园灯油会场将正在实施盗窃的被告人刘成刚抓获,并依法对其人身进行搜查,在其上衣兜内搜出三部直板智能手机。10、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2月28日,侦查人员在被告人刘成刚的指引下来到沙圪堵镇水上公园,经辨认,刘成刚指出沙圪堵镇水上公园九曲黄河阵内就是其实施盗窃的具体地点。11、现场勘验笔录,2017年2月27日,侦查人员对准格尔旗沙圪堵镇水上公园九曲阵的案发现场进行勘验检查,现场勘验制图2张,照相4张,证实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12、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刘成刚因犯盗窃罪,2009年9月24日被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于2010年3月6日刑满释放。具有犯罪前科。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成刚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成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盗窃的三部手机已经发还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成刚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2月28日起至2017年8月2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谢 耿代理审判员 屈 津人民陪审员 祁文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李福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