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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执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乐山和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芬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山和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1执98号申请执行人:乐山和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乐山市市中区龙游路宝马苑,统一信用代码:91511100673528109P。法定代表人:谭立娅,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弛,职务:公司办公室主任。(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李芬,女,汉族,1973年1月5日出生,住乐山市市中区,本院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乐山仲裁委员会乐仲案字(2015)第59号裁决书,乐山和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李芬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本案执行的书面申请书,申请人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乐山仲裁委员会乐仲案字(2015)第59号裁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 晓 阳审判员 李 少 伟审判员 戴 豫 州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玛赫达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