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2执1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滁州永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滁州锦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滁州永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滁州锦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2执1174号申请执行人:滁州永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滁州市全椒县襄河镇老浦合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3532122876。法定代表人:卫俊,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滁州锦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滁州市龙蟠小区1#地块商业A楼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560664737M。法定代表人:王家才,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1102民初14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拔被执行人滁州锦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承槽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