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4民初5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邵宁辉与刘建平、程朝碧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宁辉,刘建平,程朝碧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5338号原告:邵宁辉,男,197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刘建平,男,197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秉馥(系刘建平的妻子),197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程朝碧,男,197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原告邵宁辉与被告刘建平、程朝碧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邵宁辉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宁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邵宁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邵宁辉负担。审判员 申建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薛 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