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刑申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范德华妨害公务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苏刑申119号范德华:你因妨害公务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5)江宁刑初字第177号刑事判决及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宁刑终字第217号刑事裁定,以“你没有妨碍公务的故意,且造成的后果达不到犯罪标准,不构成妨害公务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本院综合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针对你的申诉理由,评判如下:关于你提出“你没有妨碍公务的故意,且造成的后果达不到犯罪标准,故不构成妨害公务罪”的申诉理由,经查,你明知邵建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使用戴手铐的右手击打邵的头部,致邵建轻微伤。你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你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本院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裁定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