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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6执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江洪峰、李新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洪峰,李新才,吴丽群,XX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6执643号申请执行人江洪峰,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被执行人李新才,男,196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初中文化程度,天门金泰棉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天门市。被执行人吴丽群,曾用名吴利群,女,1966年8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系被告李新才之妻。被执行人XX飞,曾用名李朋飞,男,198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系被告李新才之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洪峰与被执行人李新才、吴丽群、XX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新才、吴丽群、XX飞一直未履行本院(2017)鄂9006民初117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新才、吴丽群、XX飞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新才、吴丽群、XX飞所有的银行存款334308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XX红审判员  石少华审判员  聂少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陈奕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