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2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红军与徐占泽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红军,徐占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2721号申请执行人:张红军,男,1980年9月1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徐占泽,男,1965年6月4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红军与被执行人徐占泽欠款纠纷一案中,判决中未能确定被执行人徐占泽身份证号码,在申请执行中立案庭未录入被执行人身份信息,致使案件执行中无法核实被执行人身份信息,司法网络无法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准确身份证号码,向本院申请对本案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执27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辉审判员 黄翔翔审判员 徐志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