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8执保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丁铭扬与宝鸡市永联特种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铭扬,宝鸡市永联特种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8执保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丁铭扬,男。法定代理人丁金锁,男。被执行人宝鸡市永联特种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仓区虢镇西门外。申请执行人丁铭扬与被执行人宝鸡市永联特种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7)陕0428财保1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宝鸡市永联特种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陕C567**/陕C37**挂号解放牌重型半挂车一辆予以扣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428财保18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庚科审判员 车建国审判员 任秀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范俊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