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初6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曦曼与吴银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曦曼,乌银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6392号原告:王曦曼。被告:乌银刚。原告王曦曼诉被告乌银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王曦曼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曦曼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韩艳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沈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