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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民初6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曦曼与吴银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曦曼,乌银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6392号原告:王曦曼。被告:乌银刚。原告王曦曼诉被告乌银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王曦曼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曦曼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韩艳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沈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