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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1刑初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宁海军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721刑初125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宁海军,男,1977年6月18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浮居于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音德尔镇。2017年4月20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阿荣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经阿荣旗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阿荣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阿荣旗看守所。阿荣旗人民检察院以阿检公诉刑诉[2017]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宁海军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阿荣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大欢、勾文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宁海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5日,被告人宁海军与XX、范学成(二人已被判决)共同商定,使用伪造的发包方为靠林村,承包方为范学成,土地面积为112.7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土地承包合同作为抵押,以范学成的名义向林某借款,骗取林某人民币5万元。事后,被告人宁海军分得赃款人民币25000元,赃款被其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宁海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材料及被害人林某的陈述,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借款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土地承包合同,阿荣旗三岔河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出具的证明,阿荣旗三岔河镇靠林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阿荣旗人民法院(2015)阿刑初字第00195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宁海军的供述及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海军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宁海军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尚好,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宁海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0日起至2020年10月1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唐汉忠人民陪审员  王贵文人民陪审员  李秋凤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王秀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