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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04民初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陈艳杰诉孟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艳杰,孟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04民初498号原告:陈艳杰,女,1984年3月29日出生,满族,无业,住所辽宁省开原市。被告:孟智,男,197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铁岭市清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艳杰与被告孟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陈艳杰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艳杰撤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计65元,由原告陈艳杰负担。审判员  梁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