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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10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张占波与陈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占波,陈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0907号原告张占波,男,1974年6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德诸,北京市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子超,北京市太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飞,男,1986年6月30日出生。原告张占波诉被告陈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张占波于2017年8月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占波撤回对被告陈飞的起诉。审判员  马晓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晋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