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10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张占波与陈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占波,陈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0907号原告张占波,男,1974年6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德诸,北京市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子超,北京市太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飞,男,1986年6月30日出生。原告张占波诉被告陈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张占波于2017年8月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占波撤回对被告陈飞的起诉。审判员 马晓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晋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