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民初92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汤凯、应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汤凯,应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9203号之一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泰路112号四川投资大厦北楼1-2层。负责人:洪文健。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杰,四川闰则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申请人:汤凯,男,汉族,1979年10月3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被申请人:应惠,女,汉族,1973年11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诉被告汤凯、应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对被申请人汤凯、应惠所有的财产在价值221226.37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银行担保函以自有资产为此诉讼提供担保,担保金额:221226.37元。本院认为,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汤凯、应惠所有的财产在价值221226.37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原告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罗良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俊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