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6民初2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XX与王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王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6民初2639号原告:XX,男,198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被告:王垒,男,195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原告XX诉被告王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情需要,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3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因手头需要于2014年6月-2016年7月向原告借款现金6300元,约定于2016年8月1日归还。但还款期限届满,被告不予归还,经催讨至今联系不上。被告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7月2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XX人民币陆仟叁佰元正,定于捌月壹日前归还,立据人王垒,2016、7、26。在该《欠条》下方另载明:借款人XX,还款人王垒。以上事实,有《欠条》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借据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被告向原告借款6300元的事实,有《欠条》为证,该《欠条》虽载明“借款人XX,还款人王垒”,但从上下文文意可以判断XX��为出借人,还款人为王垒,故本院对上述事实予以认定。该《欠条》明确约定还款期限,被告未按约归还借款,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依法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王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XX借款本金6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王垒负担。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王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的诉讼费。公告费650元,由王垒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直支付给XX。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清人民陪审员 都 俐 华人民陪审员 申屠新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书 记员 王 夏 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