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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2执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张玉朋、王文松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朋,王文松,陈义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22执608号申请执行人:张玉朋,男。申请执行人:王文松,男。被执行人:陈义升(曾用名陈日升),男。申请执行人张玉朋、王文松与被执行人陈义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莒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6)鲁1122民初58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2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执行传票,限其七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后经本院多次执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执行分期付款协议,约定先履行20000元,余款于2017年12月31日前付清,但被执行人只履行13000元。经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车辆信息、无证券信息、无京东、阿里巴巴互联网银行信息,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现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在双方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本案无法执结。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在双方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本案无法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1122民初58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线索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毛建德审判员  宋金波审判员  宋时晓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方增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