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621执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卫尚锋申请执行延长县房屋征收管理局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卫尚锋,延长县房屋征收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1执146号申请执行人卫尚锋。被执行人:延长县房屋征收管理局。本院在执行卫尚锋申请执行延长县房屋征收管理局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卫尚锋于2017年5月31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1民初22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调解书确定的由被执行人延长县房屋征收管理局于2017年4月29前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卫尚锋偿还餐饮、住宿费5191元。本院当日立案执行,于2017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延长县房屋征收管理局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延长县房屋征收管理局在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延长县房屋征收管理局于2017年8月9日支付申请执行人卫尚锋案件款5191元;并支付申请执行人卫尚锋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6元;被执行人延长县房屋征收管理局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申请费5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1民初22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修源代理审判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周驰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赵景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