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11民初1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谢新来与章城平、陈敦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新来,章城平,陈敦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11民初1979号原告:谢新来,男,汉族,出生于1964年11月29日,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章城平,男,汉族,出生于1965年6月8日,住湖北省竹山县。被告:陈敦桥,男,出生于1969年7月9日,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原告谢新来诉被告章城平、陈敦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谢新来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新来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侵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新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600元减半收取计11800元,由原告谢新来负担。审判员 宋祚喜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魏良萍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