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民初37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解除保全申请人吕竹妮与被申请人内蒙古旭基建材有限公司、韩雪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旭基建材有限公司,韩雪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3750-2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吕竹妮,女,197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申请人:内蒙古旭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民建路东段福华苑小区*栋*单元***室。组织机构代码:58883251-X。法定代表人:韩雪杉,经理。电话:1362363****。被申请人:韩雪杉,男,197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解除保全申请人吕竹妮与被申请人内蒙古旭基建材有限公司、韩雪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作出(2017)鲁0683民初3750-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旭基建材有限公司、韩雪杉的银行账户存款40万元。解除保全申请人吕竹妮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2017)鲁0683民初3750-1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内蒙古旭基建材有限公司、韩雪杉的银行账户存款4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立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宋瑞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