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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12民初4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杨年国与赵维亚、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年国,赵维亚,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陈高斌,张原,王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12民初4279号原告:杨年国,男,195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扬州市江都区竣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维亚,男,197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市。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在盐城市迎宾南路188号1幢5层。负责人:何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德顺,该公司员工。被告:陈高斌,男,196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被告:张原,女,198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大桥镇松山村第*组***号.被告:王涛,男,198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扬中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在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700号。负责人:毛寄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春,江苏天豪(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年国与被告赵维亚、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陈高斌、张原、王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杨年国于2017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年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5元,减半收取计717.5元,由原告杨年国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丽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田 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