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民初3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初356号之一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18号520-78(集中办公区)。法定代表人:柴继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乔耀萱,女,该公司法务。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瑞石,男,该公司法务。被告:国家开发银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号。法定代表人:胡怀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宁,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民,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国家开发银行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剑腾代理审判员 苗 佳人民陪审员 刘家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法官 助理 姚泓冰书 记 员 李佳霖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