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1民初1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李奇峰与谢厚曾、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奇峰,谢厚曾,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1民初1590号原告:李奇峰,男,1985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祁阳县人,住祁阳县。被告:谢厚曾,男,197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祁阳县人,住祁阳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阳支公司,住所地祁阳县城金盆西路28号1-2层。负责人:李志诚,公司经理。原告李奇峰与被告谢厚曾、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李奇峰分别于同年7月29日、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奇峰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原告李奇峰行使诉讼的权利,且原告李奇峰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奇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奇峰负担。审判员 杨克西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邓文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