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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1执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葛益萍、胡志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益萍,胡志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11执840号申请执行人:葛益萍,女,197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富阳市。被执行人:胡志城,男,198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富阳市。本院在执行葛益萍申请执行胡志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胡志城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公安户籍、支付宝、工商等进行执行查控,无相应财产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以示惩戒。相应执行情况全程回告申请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健椿审 判 员  洪勤方人民陪审员  何 通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书 记员  吴江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