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4民初1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牛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昆明市官渡区湘瑞叉车经营部、邓孔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昆明市官渡区湘瑞叉车经营部,邓孔红,李细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4民初1603号原告:牛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鹤城镇工业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669852985M。法定代表人:周永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婉婷,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昆明市官渡区湘瑞叉车经营部,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小板桥新村一组三区141-142号,注册号:530111600703916。被告:邓孔红,男,汉族,1977年11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被告:李细凤,女,汉族,1975年9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临武县,原告牛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市官渡区湘瑞叉车经营部、邓孔红、李细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牛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47.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牛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6095元,本院予以退回3047.50元)。审 判 长 李文雄审 判 员 黄粤康人民陪审员 伦燊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梁晓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