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001民初3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闫云与周吉永、苗再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云,周吉永,苗再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001民初3467号原告:闫云,女,汉族。被告:周吉永,男,汉族。被告:苗再中,女,汉族。原告闫云与被告周吉永、苗再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闫云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闫云负担。审判员 王 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豆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