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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9001民初3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闫云与周吉永、苗再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云,周吉永,苗再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001民初3467号原告:闫云,女,汉族。被告:周吉永,男,汉族。被告:苗再中,女,汉族。原告闫云与被告周吉永、苗再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闫云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闫云负担。审判员 王 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豆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