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202执1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彭争艳与黄圣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争艳,黄圣跃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2执1263号申请执行人彭争艳,女,1976年2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黄圣跃,男,1965年12月10日出生。本院受理的彭争艳与黄圣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以(2016)皖0202执126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黄圣跃名下芜湖市镜湖区左岸生活社区房屋及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权,现双方达成协议,申请人申请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依据《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黄圣跃名下芜湖市镜湖区左岸生活社区房屋及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井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