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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民初19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北京奥罗纳工贸有限公司与北京金圣威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奥罗纳工贸有限公司,北京金圣威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19727号原告:北京奥罗纳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法定代表人:马志强,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庄严,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野,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金圣威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法定代表人:刘山,经理。原告北京奥罗纳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金圣威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北京奥罗纳工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北京奥罗纳工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奥罗纳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奥罗纳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博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崔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