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民初5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程建前与罗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建前,罗曼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5690号原告:程建前,女,1958年10月6日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告:罗曼,女,1981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建前与被告罗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建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369元,减半收取684.5元,由原告程建前承担。审 判 长 谢 红人民陪审员 周 鸣人民陪审员 董明月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法官 助理 程 晨书 记 员 涂雅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