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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民初5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程建前与罗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建前,罗曼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5690号原告:程建前,女,1958年10月6日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告:罗曼,女,1981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建前与被告罗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建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369元,减半收取684.5元,由原告程建前承担。审 判 长 谢 红人民陪审员 周 鸣人民陪审员 董明月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法官 助理 程 晨书 记 员 涂雅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