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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民初9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程正国与吴常夫、章海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正国,吴常夫,章海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2民初9221号原告:程正国,男,197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被告:吴常夫,男,1973年3月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浙江省象山县。被告:章海萍,女,197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浙江省象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正国诉被告吴常夫、章海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程正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正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正国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津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书 记员  李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