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2民初9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程正国与吴常夫、章海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正国,吴常夫,章海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2民初9221号原告:程正国,男,197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被告:吴常夫,男,1973年3月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浙江省象山县。被告:章海萍,女,197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浙江省象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正国诉被告吴常夫、章海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程正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正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正国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津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书 记员 李洁 关注公众号“”